:::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5288號陳靜怡之執行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3司執實字第528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靜怡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28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靜怡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東郵局收取如說明二所示之存款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實股書記官陳櫻姿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