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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09號阮國清之裁定正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康113年度司聲字第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9號公示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阮國清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正本內容刊登於後。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叙閎
附裁定正本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文鴻 住基隆市中正區
相 對 人 阮國清 住基隆市仁愛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0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阮國清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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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