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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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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09號阮國清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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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康113年度司聲字第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9號公示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阮國清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正本內容刊登於後。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叙閎
附裁定正本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文鴻  住基隆市中正區
相 對 人 阮國清  住基隆市仁愛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0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阮國清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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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25110641pdf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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