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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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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原簡字第000016號范東源之刑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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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24日下午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勇113基原簡16字第599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范東源之刑事簡易判決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基原簡字第16號被告范東源詐欺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刑事簡易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刑事簡易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原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東源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東源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相當於新臺幣850元之修車服務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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