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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3號庭逸工程有限公司,曾慧雰之開庭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黃113年度建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庭逸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庭逸工程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慧雰之起訴狀繕本、民國113年4月
2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建字第3號原告晉財水電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庭逸工程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筆
錄影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股保管,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王靜敏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