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002746號賴依玲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瑞112年度基小字第27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746號損害賠償之判
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賴依玲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謝佩芸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746號
原 告 蔡昱銘 住基隆市信義區
居基隆市信義區
被 告 賴依玲 籍設基隆市中山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22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陸拾捌元,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ㄧ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陸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