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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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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002746號賴依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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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瑞112年度基小字第27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746號損害賠償之判
          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賴依玲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謝佩芸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746號
原   告 蔡昱銘  住基隆市信義區
           居基隆市信義區
被   告 賴依玲  籍設基隆市中山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22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陸拾捌元,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ㄧ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陸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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