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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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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401號吳建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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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黃113年度基小字第4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401號給付借款之判決
          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吳建岳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王靜敏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40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銘山  
           住臺北市松山區
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住臺北市松山區
被   告 吳建岳  籍設基隆市七堵區
                      (現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捌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一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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