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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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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184號楊寶珠即益文影印社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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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基簡字第1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84號清償債務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楊寶珠即益文影印社之判決正本,現由
          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洪儀君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8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歐陽威巨 住臺北市
被   告 楊寶珠即益文影印社
           籍設基隆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營業地址:基隆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C22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七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伍佰零陸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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