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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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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492號王顥穎,李晨寧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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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基小字第4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492號清償分期款之判
          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王顥穎、被告李晨寧之判決正本,現由
          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洪儀君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492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培迪    住同上
被   告 王顥穎  籍設新北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現居桃園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F227
      李晨寧  籍設桃園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現居桃園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H22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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