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212號陳重毅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基簡字第2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212號損害賠償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重毅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洪儀君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21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住同上
黃瀟穎 住同上
被 告 陳重毅 籍設新北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F13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參拾貳
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零貳
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