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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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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212號陳重毅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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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基簡字第2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212號損害賠償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重毅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洪儀君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21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住同上
      黃瀟穎  住同上
被   告 陳重毅  籍設新北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F13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參拾貳
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零貳
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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