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214號曹星山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下午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樸113聲214字第060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曹星山之裁定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字第214號被告曹星山定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星山 (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星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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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