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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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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0174號劉陳富美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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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3司執助實字第1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陳富美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7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債務人劉陳富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劉陳富美(身分證統一編號:N202485***號)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並應依說明三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實股書記官陳櫻姿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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