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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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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261號邱柏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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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基簡字第2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261號損害賠償之判決
          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邱柏崴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佘筑祐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26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住同上1樓
複  代理人 彭政順  住同上
被   告 林沅慶  住新北市蘆洲區
           居新北市蘆洲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
      邱柏崴  籍設桃園縣中壢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H125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被告邱
柏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被告林沅慶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四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捌元
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陸拾
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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