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261號邱柏崴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基簡字第2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261號損害賠償之判決
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邱柏崴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佘筑祐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26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住同上1樓
複 代理人 彭政順 住同上
被 告 林沅慶 住新北市蘆洲區
居新北市蘆洲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
邱柏崴 籍設桃園縣中壢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H125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被告邱
柏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被告林沅慶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四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捌元
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陸拾
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