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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47號李若依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家維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7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若依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發生效力。
三、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林家如
附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7號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李若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若依對於兒童即未成年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之親權應全部予以停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 發布日期:113-04-28
- 更新日期:113-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