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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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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47號李若依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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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家維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7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若依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發生效力。
  三、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林家如
附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7號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李若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若依對於兒童即未成年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之親權應全部予以停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 發布日期:113-04-28
  • 更新日期:113-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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