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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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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52號陳國成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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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家維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52號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國成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發生效力。
  三、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林家如
附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52號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陳國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之姓氏變更從母姓為「乙」。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 發布日期:113-04-28
  • 更新日期:113-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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