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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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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002731號張亦銜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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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洪112年度基小字第27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731號給付管理費之
          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張亦銜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林萱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731號
原   告 維也納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基隆市安樂區
法定代理人 呂嘉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方國雄  住基隆市暖暖區
被   告 張亦銜  籍設基隆市安樂區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 發布日期:113-04-28
  • 更新日期:113-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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