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002731號張亦銜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洪112年度基小字第27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731號給付管理費之
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張亦銜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林萱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731號
原 告 維也納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基隆市安樂區
法定代理人 呂嘉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方國雄 住基隆市暖暖區
被 告 張亦銜 籍設基隆市安樂區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 發布日期:113-04-28
- 更新日期:113-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