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130號郭春發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宙113年度基簡字第1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30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郭春發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官佳潔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3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住新北市中和區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住同上
蘇智亮 住同上
被 告 郭春發 住新北市萬里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9,169元,及其中新臺幣10萬4,132元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