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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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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調字第000011號受告知人李俞萱、相對人林信助、相對人林順民、相對人陳有福(即陳林𤆬之繼承人)、相對人陳有田(即陳林𤆬之繼承人)、相對人陳有得(即陳林𤆬之繼承人)、相對人陳清月(即陳林𤆬之繼承人)、相對人陳寶玉(即陳林𤆬之繼承人)、相對人陳寶綠(即陳林𤆬之繼承人)、相對人林建聰、相對人林國忠、相對人李美鳳(即林權之繼承人)、相對人林晉源(即林權之繼承人)、相對人林晉銜(即林權之繼承人)、相對人林民、相對人林加長、相對人林博儀、相對人廖麗碧、相對人廖麗燕、相對人廖麗雪、相對人廖麗菁、相對人林柏村、相對人林鳳玲、相對人林金淵、相對人闕敬倫、相對人闕大為、相對人王志偉、相對人林朝棟、相對人林秋月、相對人林昭彬、相對人林居(兼林桔之繼承人)、相對人林財(兼林桔之繼承人)、相對人林明聰(兼林桔之繼承人)、相對人林金枝(兼林桔之繼承人)、相對人林美麗(兼林桔之繼承人)、相對人林美雲(即林桔之繼承人)、相對人林聰榮、相對人林偉成、相對人林培勲、相對人莊詠字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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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春113年度調字第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受告知人李俞萱、相對人林信助、相對人林
          順民、相對人陳有福(即陳林𤆬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有田(即陳林𤆬之繼承人)、相對人陳有得(即陳
          林𤆬之繼承人)、相對人陳清月(即陳林𤆬之繼承人
          )、相對人陳寶玉(即陳林𤆬之繼承人)、相對人陳
          寶綠(即陳林𤆬之繼承人)、相對人林建聰、相對人
          林國忠、相對人李美鳳(即林權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晉源(即林權之繼承人)、相對人林晉銜(即林權
          之繼承人)、相對人林民、相對人林加長、相對人林
          博儀、相對人廖麗碧、相對人廖麗燕、相對人廖麗雪
          、相對人廖麗菁、相對人林柏村、相對人林鳳玲、相
          對人林金淵、相對人闕敬倫、相對人闕大為、相對人
          王志偉、相對人林朝棟、相對人林秋月、相對人林昭
          彬、相對人林居(兼林桔之繼承人)、相對人林財(
          兼林桔之繼承人)、相對人林明聰(兼林桔之繼承人
          )、相對人林金枝(兼林桔之繼承人)、相對人林美
          麗(兼林桔之繼承人)、相對人林美雲(即林桔之繼
          承人)、相對人林聰榮、相對人林偉成、相對人林培
          勲、相對人莊詠字之民事起訴暨訴訟告知狀繕本(含
          書證)及調解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調字第11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
          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暨訴訟告知狀繕本(含書證)及調
          解期日通知書,現由本股保管,受告知人與相對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上午9時
          整,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調解程序。
      四、受告知人與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羅惠琳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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