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05號林妏嬰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春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號損害賠償
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妏嬰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羅惠琳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號
原 告 王士豪 (住所詳卷)
被 告 林妏嬰 住基隆市安樂區
居基隆市安樂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5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
以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
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