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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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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05號林妏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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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春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號損害賠償
          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妏嬰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羅惠琳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號
原   告 王士豪  (住所詳卷)
被   告 林妏嬰  住基隆市安樂區
           居基隆市安樂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5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
以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
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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