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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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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9976號賴志仁之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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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3司執慎字第997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志仁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__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97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賴志仁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97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賴OO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下同)30,379元及其中29,857元,①自民國94年10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②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本件執行費251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慎股書記官施鴻均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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