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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751號劉慧珍、黃麗純、黃梅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基小字第7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慧珍、黃麗純、黃梅之起訴狀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基小字第751號原告亞洲台北山城社區
管理委員會與被告劉慧珍等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8時5
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