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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000016號文氏美玉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
被 告 文氏美玉 住新北市金山區
居越南西寧省新邊縣
護照號碼:FD015***25號
上列被告與訴訟救助聲請人即原告謝進發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
被告文氏美玉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省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