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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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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006720號游聰明之一般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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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1司執儉字第67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游聰明之一般通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720號債權人與債務人游聰明間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檢送計算書1份,請於文到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如無意見或逾期未表示意見,拍定人姚蘇霞、游聰俊應向本院繳納拍賣價金尾款新臺幣2,484,040元(拍賣總價8,350,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保證金1,660,000元,再扣除姚蘇霞應分配之金額2,133,940元及游聰俊應分配之金額2,072,020元)後,本院即依計算書內容續行債權抵繳及發款程序,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儉股書記官吳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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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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