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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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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15066號共有人蘇勇吉、共有人蘇李有、第三人蘇土閃(地上物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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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2司執慎字第1506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共有人蘇勇吉、共有人蘇李有、第三人蘇土閃(地上物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66號債權人呂浩甫與債務人吳炳煌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請於文到15日內,聲明願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不動產,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慎股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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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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