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243號陳卉嫻(原名陳芸熙、陳麗秀)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3年度基簡字第2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243號給付信用卡消費
款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卉嫻(原名陳芸熙、陳麗秀)之判決正
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白豐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24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鈺雯
住臺北市內湖區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住同上
被 告 陳卉嫻 住基隆市信義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22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於民國113年2月1日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北簡字第1172號),本
院於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萬0,104元,及其中12萬5,688元
自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4,8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