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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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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243號陳卉嫻(原名陳芸熙、陳麗秀)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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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3年度基簡字第2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243號給付信用卡消費
          款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卉嫻(原名陳芸熙、陳麗秀)之判決正
          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白豐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24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鈺雯  
           住臺北市內湖區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住同上
被   告 陳卉嫻    住基隆市信義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22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於民國113年2月1日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北簡字第1172號),本
院於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萬0,104元,及其中12萬5,688元
自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4,8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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