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249號錢俊宇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3年度基簡字第2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249號返還牌照之判決
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錢俊宇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白豐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249號
原 告 有得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土城區
法定代理人 謝憲道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雅雯 住基隆市安樂區
指定送達地址:基隆市仁愛區
被 告 錢俊宇 住基隆市信義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TDH-2031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與行車執照
壹張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