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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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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249號錢俊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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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3年度基簡字第2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249號返還牌照之判決
          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錢俊宇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白豐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249號
原   告 有得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土城區
法定代理人 謝憲道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雅雯  住基隆市安樂區
           指定送達地址:基隆市仁愛區
被   告 錢俊宇  住基隆市信義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TDH-2031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與行車執照
壹張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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