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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28770號莊山春之優先承買通知1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2司執恭字第28770號
主旨:公示送達共有人莊山春之優先承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877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莊山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請於文到15日內,聲明願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恭股書記官陳錦進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