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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000022號被告鄭宗明(鄭盛宗繼承人)之催繳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祥112年度司他字第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他字第22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催繳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鄭宗明(鄭盛宗繼承人)之催繳通知及繳費單,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催繳通知書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王叙閎
附催繳通知書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地 址:(20145)基隆市東信路176號
傳 真:24653290
承 辦 人:祥股 書記官
聯絡方式:(02)2465-2171轉1628
受文者:相對人鄭宗明(鄭盛宗繼承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祥112年度司他字第2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請於收受本通知翌日起7日內,來院或自行至附近超商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35,056元,逾期逕送強制執行,請查照。
說明:本院受理112年度司他字第22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事件,台端應向本院繳納如主旨所示之金額業經裁定確定。
正本:相對人鄭宗明(鄭盛宗繼承人)
副本:
受文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