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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373號王佳如,蔡孟甫之開庭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基簡字第37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佳如、蔡孟甫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基簡字第37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王佳如等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下午2時3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洪儀君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