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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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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000003號莊宏潤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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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上午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信113聲保3字第062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莊宏潤之裁定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保字第3號被告莊宏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宏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宏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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