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000003號莊宏潤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上午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信113聲保3字第062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莊宏潤之裁定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保字第3號被告莊宏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宏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宏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