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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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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538號黃美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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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基小字第5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538號給付分期買賣價
          金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黃美嘉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洪儀君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53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住同上
被   告 黃美嘉  籍設基隆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A22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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