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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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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000028號陳韋翰、林香蓮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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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任112年度司他字第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他字第28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聲請人陳韋翰、聲請人林香蓮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聲請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正本內容刊登於後。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叙閎
附裁定正本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28號
原      告 陳○翰  (姓名及住所詳對照表)
林○蓮  (姓名及住所詳對照表)
被      告 劉庭妌  住基隆市暖暖區
居基隆市暖暖區
張竣堯  住同上
居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陳○翰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林○蓮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劉庭妌、張竣堯應連帶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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