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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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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002377號陳子舜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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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月112年度基小字第23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377號給付借款之裁
          定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子舜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3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葉乃源  住臺北市大安區
           游豐維    住同上
被   告 陳子舜  住基隆市信義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應更
正為「原告」。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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