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002377號陳子舜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月112年度基小字第23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377號給付借款之裁
定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子舜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3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葉乃源 住臺北市大安區
游豐維 住同上
被 告 陳子舜 住基隆市信義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應更
正為「原告」。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