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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266號郭庭維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下午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法113易266字第 638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郭庭維之判決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易字第266號被告郭庭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庭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788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基簡字第339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