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13號陳志良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3號損害賠
償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志良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佘筑祐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3號
原 告 鄒濬明 籍設新北市板橋區
居新北市樹林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
被 告 陳志良 籍設基隆市仁愛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2年度金簡
上字第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以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7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113
年4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