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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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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13號陳志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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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3號損害賠
          償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志良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佘筑祐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3號
原   告 鄒濬明  籍設新北市板橋區
           居新北市樹林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
被   告 陳志良  籍設基隆市仁愛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2年度金簡
上字第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以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7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113
年4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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