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584號馮華玲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基小字第5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584號清償借款之判決
          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馮華玲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佘筑祐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584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板橋區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住同上
被   告 馮華玲  籍設基隆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22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