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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7890號張宇律(原名:張鳴麗)之支付轉給存款執行命令1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3司執儉字第78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宇律(原名:張鳴麗)之支付轉給存款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890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張宇律(原名:張鳴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東信路郵局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21,035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儉股書記官吳鳳吟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