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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789號傑艾斯企業即楊絜閎之開庭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瑞113年度基小字第7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傑艾斯企業即楊絜閎之起訴狀繕本、歷
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基小字第789號原告蔡惠娟與被告傑艾
斯企業即楊絜閎間返還買賣訂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上午10時
25分,在本院第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謝佩芸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