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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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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96號謝志仁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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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黃113年度基簡字第1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志仁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基簡字第196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謝志仁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下午2時2
          2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王靜敏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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