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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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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000003號陳思漢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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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洪113年度原訴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3號損害賠償之判決節
          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思漢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林萱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3號
原   告 林瑞浩  住臺中市北屯區
被   告 陳思漢  籍設花蓮縣玉里戶政事務所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原金訴緝
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
年度原附民字第51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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