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000003號陳思漢之開庭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洪113年度原訴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3號損害賠償之判決節
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思漢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林萱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3號
原 告 林瑞浩 住臺中市北屯區
被 告 陳思漢 籍設花蓮縣玉里戶政事務所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原金訴緝
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
年度原附民字第51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