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000376號陳世軒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月114年度訴字第3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76號損害賠償之裁定節
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世軒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林冠閔 住新北市五股區
居新北市五股區
被 告 陳世軒 住新北市萬里區
居基隆市中正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萬2,092元。倘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175萬1,709元本息部分之訴。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13
- 更新日期:114-10-1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