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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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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000376號陳世軒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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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月114年度訴字第3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76號損害賠償之裁定節
          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世軒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林冠閔  住新北市五股區
           居新北市五股區
被   告 陳世軒  住新北市萬里區
           居基隆市中正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萬2,092元。倘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175萬1,709元本息部分之訴。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13
  • 更新日期:114-10-1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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