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016888號王佳濬(即王強之繼承人)、王祖崧(即王強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114司執慎字第1688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佳濬(即王強之繼承人)、王祖崧(即王強之繼承人)114年5月12日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888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王強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王強為清償,惟如有說明第五點所示情形,則不予扣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慎股書記官黃婉晴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13
- 更新日期:114-10-1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