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000040號李夢雲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下午
發文字號:基院麗刑義114簡上40字第1613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李夢雲之判決正本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2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4簡上40被告李夢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送達之旨揭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內容如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黃瓊秋
(節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夢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113年度基簡字第129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1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13
- 更新日期:114-10-1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