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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000018號闕壯宇之開庭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刑平113原訴18字第 16212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闕壯宇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原訴字第18號被告陳周子淳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四樓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並取消原定114年10月29日之審理期日,應受送達人應於114年11月26日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14
- 更新日期:114-10-1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