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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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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000018號闕壯宇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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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刑平113原訴18字第 16212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闕壯宇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原訴字第18號被告陳周子淳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四樓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並取消原定114年10月29日之審理期日,應受送達人應於114年11月26日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14
  • 更新日期:114-10-1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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