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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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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001066號許中彥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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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天114年度基小字第10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066號清償借款之判
          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許中彥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謝佩芸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06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蕭志瑋  住基隆市仁愛區
被   告 許中彥  住基隆市中山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751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15
  • 更新日期:114-10-1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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