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000055號趙汝培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114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刑和114簡上55字第162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趙汝培之判決正本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2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4簡上55被告趙汝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送達之旨揭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內容如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張晏甄
附刑事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汝培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114年度基簡字第31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1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15
- 更新日期:114-10-1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