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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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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000251號鄧英傑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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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下午
發文字號:基院麗刑廉114訴251字第161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鄧英傑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4年度訴字第251號被告鄧英傑等詐欺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櫻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15
  • 更新日期:114-10-1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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