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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001283號楊嘉華之執行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114司執助慎字第128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嘉華114年9月22日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283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焱輝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楊嘉華、王月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債務人楊嘉華(身分證統一編號:F120******號)所有在第三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慎股書記官黃婉晴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16
- 更新日期:114-10-1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