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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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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000054號吳佳錡(原名:吳献倫)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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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亮114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4號損害賠償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吳佳錡(原名:吳献倫)之判決正本,現
          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沈秉勳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林郁庭  住新北市萬里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228
      林玹如  住新北市萬里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228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璽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淂保律師                 
被   告 吳佳錡(原名吳献倫)
           籍設新北市萬里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0
            吳晨瑄  住新北市萬里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228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晨瑄應給付吳素梅之全體繼承人新臺幣玖佰柒拾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吳佳錡應給付吳素梅之全體繼承人新臺幣玖佰柒拾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所命給付,如被告其中一人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餘
被告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佰柒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17
  • 更新日期:114-10-1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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