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000054號吳佳錡(原名:吳献倫)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亮114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4號損害賠償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吳佳錡(原名:吳献倫)之判決正本,現
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沈秉勳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林郁庭 住新北市萬里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228
林玹如 住新北市萬里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228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璽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淂保律師
被 告 吳佳錡(原名吳献倫)
籍設新北市萬里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0
吳晨瑄 住新北市萬里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228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晨瑄應給付吳素梅之全體繼承人新臺幣玖佰柒拾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吳佳錡應給付吳素梅之全體繼承人新臺幣玖佰柒拾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所命給付,如被告其中一人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餘
被告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佰柒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17
- 更新日期:114-10-1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