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001592號陳慶豐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亮114年度基小字第15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592號損害賠償之判
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慶豐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沈秉勳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59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鴻明 住基隆市信義區
被 告 陳慶豐 籍設桃園市楊梅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H12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其中新臺幣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17
- 更新日期:114-10-1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