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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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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036229號邵保銘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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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114司執慎字第362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邵保銘114年9月22日之執行命令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6229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邵保銘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邵保銘(身分證統一編號:H121******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東信路郵局之存款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債務人可供扣押之金額若含有社福津貼、補助款等性質而少於每月匯入金額時,或係一般存款而扣除手續費後金額少於新臺幣1,000元時,均請毋庸扣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慎股書記官黃婉晴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17
  • 更新日期:114-10-1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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